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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艾家庆与操兴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家庆,操兴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二初字第00002号原告:艾家庆,男,汉族,住繁昌县。被告:操兴洋,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家庆与被告操兴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家庆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家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家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家庆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