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艾家庆与操兴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家庆,操兴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二初字第00002号原告:艾家庆,男,汉族,住繁昌县。被告:操兴洋,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家庆与被告操兴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家庆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家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家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家庆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