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立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某某,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立保字第7号申请人:严某某。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南通路,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申请人严某某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在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权913660元。申请人提供20万元现金及林某某名下私有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存款913660元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林某某名下私有房产一套(石房权证裕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