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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福山诉被告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刘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山,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刘纯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马福山,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董爱民,系经理。被告刘纯海,男,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原告马福山诉被告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下简称德胜公司)、刘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永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福山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承建江源区协力国有工矿棚户区17号、21号、25号楼工程,原告给该工程提供保温苯板材料,总计价款50万元。被告刘纯海支付了15万元。2013年11月13日被告刘纯海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被告刘纯海尚欠原告35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给付拖欠材料款35万元。被告德胜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被告刘纯海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陈述举证:1、出示2013年11月23日被告刘纯海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刘纯海欠原告马福山苯板款35万元。2、出示2013年11月26日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二份,证实刘纯海系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具体负责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江南小区(五)六标段17、21、25号楼工程项目,刘纯海本人承包此项目,该项目使用白山市百信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苯板、胶、网格布。3、白山市百信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马福山,就是说刘纯海使用的材料就是原告给提供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原件,并能形成证据链条,具有较强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承建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江南小区(五)六标段17、21、25号楼工程项目,被告刘纯海挂靠德胜公司进行工程施工。施工期间被告刘纯海使用白山市百信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苯板、胶、网格布,白山市百信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原告马福山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1月23日被告刘纯海出具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马福山苯板款叁拾伍万元正(350000.00元),欠款:刘纯海。2013.11.23”。两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拖欠材料款。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刘纯海挂靠德胜公司对江源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江南小区(五)六标段17、21、25号楼工程施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因刘纯海是以德胜公司名义进行工程施工的全部活动,所以德胜公司应对刘纯海施工活动承担责任。刘纯海为工程施工购买原告建筑材料,应按双方结算价格给付原告材料款,并由德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经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刘纯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马福山拖欠材料款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刘纯海负担。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白山市德胜建筑有限公司、刘纯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永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