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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袁前进与宫丹丹、王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前进,宫丹丹,王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228号原告:袁前进,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马飞、马良志,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丹丹,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杨,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前进与被告宫丹丹、王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前进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前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前进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