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袁前进与宫丹丹、王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前进,宫丹丹,王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228号原告:袁前进,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马飞、马良志,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丹丹,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杨,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前进与被告宫丹丹、王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前进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前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前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前进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