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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行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定书6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法行审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城乡路。法定代表人陈xx,局长。委托代理人胡xx,华容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局长。被执行人赵xx,男,19xx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华容县xx乡xx村**组。被执行人晏xx,系赵xx之妻,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赵xx、晏xx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于2013年6月11日作出的华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华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被执行人赵xx、晏xx于2013年4月15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执行人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赵xx、晏xx各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582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1640元。本院认为,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华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华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华人口计生��字(2013)第10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徐 芳审 判 员  熊纪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毛文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