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马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618号罪犯马兵,男,1983年6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咸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兵犯强奸罪、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兵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二OO五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05)陕刑一终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兵犯强奸罪、绑架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陕刑执字第25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兵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O一O年十二月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陕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九年三月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以罪犯马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兵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马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并犯有数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七年九月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审 判 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婧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