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陇西县渭阳乡崔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与吴忠学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西县渭阳乡崔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吴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陇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陇西县渭阳乡崔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57629971-1。法定代表人崔建武,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吴忠学,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陇西县渭阳乡崔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陇云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忠学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因冬季冻土较厚本案执行困难,后经申请执行人陇西县渭阳乡崔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3)陇云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泽迪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满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