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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生民802徐美兰与朱金福为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兰,朱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802号原告徐美兰。被告朱金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美兰与被告朱金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凌达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