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五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五民初字第20号原告:陈某某,男,1985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酒后乡。被告:李某某,女,1985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酒后乡。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桥坡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凯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