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柏继龙与王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继龙,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670号申请执行人柏继龙,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龙,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柏继龙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908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92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龙自觉缴纳案件款923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