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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陈杰芬与梁伟泽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伟泽,陈杰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伟泽,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德庆县播植镇桃村村委会上桃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杰芬,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罗村西约大街七巷*号。上诉人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番法民一初字13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不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或者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作为涉案借款的出借方,其住所地系在广州市番禺区,即广州市番禺区视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佩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