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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纪彩梅与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彩梅,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中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纪彩梅,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李渠镇人,住宝塔区*号公馆********室。委托代理人李永军,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阳,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百米大道*号公馆*楼。法定代表人赵玉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纪彩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延仲裁字第17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9841.7元、仲裁费65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4年1月10日本院通过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将上述款项全部兑付于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延仲裁字第17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郑晓梅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兴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