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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东法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德发与鸡东县兴佳煤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发,鸡东县兴佳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东法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发,男,1958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鸡东县兴佳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敏。本院在执行王德发申请执行鸡东县兴佳煤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德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61号民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7124.5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鸡东县兴佳煤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61号民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高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国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