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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布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赤黑史沙诉被告赤黑俄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黑史沙,赤黑俄沙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布民初字第39号原告赤黑史沙,男,1973年6月3日出生,彝族,村民。被告赤黑俄沙,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彝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赤黑史沙诉被告赤黑俄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黑史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25元。审判员  顾荣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