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桐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乡市***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嘉桐行审字第1号申请人桐乡市***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了桐环罚字(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桐环罚字(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桐环罚字(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克钊代理 审 判员 王红娟人民 陪 审员 范 嫣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唐丰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