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姚彦文诉陈国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彦文,陈国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9号原告姚彦文,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告陈国光,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彦文与被告陈国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国滨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