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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武祥与蔡俊、傅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武祥,蔡俊,傅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张武祥,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蔡俊,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傅丽,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武祥与被告蔡俊、傅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张武祥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蔡俊、傅丽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武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蔡俊、傅丽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梅英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子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