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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游金坤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金坤,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230号原告:游金坤,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系绵阳市涪城区新东方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陈忠敏,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倪道仁。原告游金坤诉被告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金坤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馨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