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沧州大顺通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福轮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大顺通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福轮达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348号原告沧州大顺通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东机构代码66527762-9.被告石家庄福轮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大顺通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福轮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大顺通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大顺通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国徽审 判 员 吴彦杰人民陪审员 孙月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振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