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建杰等人刑事附带民事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孩,李海霞,李强,李会霞,田建杰,田俊杰,田俊龙,田俊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2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孩,女,193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漳源镇口头村,系本案被害人李进生、李福生、李永生之母。申请执行人李海霞,女,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漳源镇口头村,系本案被害人李进生之女。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漳源镇口头村,系被害人李福生之子。申请执行人李会霞,女,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漳源镇口头村,系被害人李福生之女。被执行人田建杰,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昌镇下曲峪,已被执行死刑。被执行人田俊杰,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漳源镇口头村,现服刑。被执行人田俊龙,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漳源镇口头村,现服刑。被执行人田俊宏,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漳源镇口头村,现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晋刑一终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建杰、田俊杰、田俊龙、田俊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建杰、田俊杰、田俊龙、田俊宏银行存款278033元,其中田建杰83409.90元、田俊杰83409.90元、田俊龙93409.90元、田俊宏27803.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以上四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亚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