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中法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与肖玉明借款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肖玉明,韩兵,庞爱军,李宏毅,王岩红,邹铁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中法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付继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旭平,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肖玉明,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原审被告:韩兵,男,汉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原审被告:庞爱军,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原审被告:李宏毅,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原审被告:王岩红,男,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原审被告:邹铁信,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玉明,原审被告韩兵、庞爱军、李宏毅、王岩红、邹铁信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濮阳市嘉峪关大友企业公司建筑动力安装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华龙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循利代理审判员 崔树峰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雷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