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山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邯郸有线广播电视台与周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有线广播电视台,周庆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邯郸有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沈聪被告周庆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有线广播电视台与被告周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有线广播电视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有线广播电视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霄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葛扬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