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初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33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永年县,现住永年县。被告韩某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韩某某和好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苗高现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