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徐某芬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芬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芬。因本案于2013年7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巧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至2013年6月29日间,被告人徐某芬为非法获利,在温岭市滨海镇新中村235号自己家的小店内,开设“三明”、“十三道”赌场,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徐某芬通过向庄家抽头方式获利共计人民币6万元许。2013年7月2日,被告人徐某芬在本市滨海镇新中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芬的供述,证人叶某、陈某、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芬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徐某芬犯罪所得人民币60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挺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家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