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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民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港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陈某某,女,1979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建成,长泰县武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甲,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绿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01年10月22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2年3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生女自小学二年级便在长泰县岩溪镇田头小学就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建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各异,自2004年7月份起至今双方便各自外出务工,婚后未起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好逸恶劳并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特别是2008年10月份被告连续两次殴打原告,甚至用刀威胁原告,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以致原告开始回娘家居住生活。2009年11月,被告到原告娘家央求原告回家过年,并保证履行好家庭义务,于是原告随被告回家过年。此后,被告依然沉溺于赌博,不履行家庭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共计84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周某甲辩称,其对原告所述双方结婚登记、生育子女和婚后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的情况均无异议。其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婚生女应由其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所述的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情况等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甲于2001年10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2年3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共认婚后未建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征询婚生女周某乙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其表示若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其愿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登记证明和本院依法向周某乙所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加以证实,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甲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以致夫妻之间产生感情纠纷,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婚生女周某乙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出发,考虑周某乙的意见以及目前跟随原告生活的实际,婚生女由原告负责抚养为宜;原告表示自愿承担子女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周某乙由原告陈某某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陈某某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绿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军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或随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