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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马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宋炳莉与泸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龙马执字第6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泸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与宋炳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的(2013)龙马民初字第8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炳莉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案款4900元。二、支付诉讼费220元。三、执行费50元。款交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如需汇款转帐,汇入执行款专门帐户。审判员  刘忠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孟霞本院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春雨路16号邮编646000联系人:杨孟霞联系电话0830---2998990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