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利园祥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利园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吉林省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灵山胡同。法定代表人方文山,经理。被告长春市利园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芙蓉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玉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利园祥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庆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斌代理审判员 孙莹代理审判员 李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