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某公司与黄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某公司,黄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广州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某,系原告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被告:黄某,男,住址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某公司诉被告黄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广州市某公司要求撤回对黄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子华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1月13日送达。送达人:林子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