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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文广与马玉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广,马玉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94-1号申请人刘文广,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执行人马玉俭,男,1980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刘文广申请执行马玉俭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欠款3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玉俭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玉俭银行存款35000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