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海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原告谢再英诉被告大连广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靖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通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再英,大连广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山东靖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通船务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海商初字第418号原告:谢再英委托代理人:岳洪武,辽宁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广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志军,董事长。被告:山东靖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通船务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再英(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大连广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靖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通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以已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再英撤回对被告大连广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靖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通船务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曲楠楠代理审判员 董世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包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