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武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陈兴旺与李立军、李晓艳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旺,李立军,李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武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陈兴旺,男。被执行人李立军,男。被执行人李晓艳,女,与被执行人李立军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4)张武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所有的坐落于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山水华庭小区内第15栋第2单元第六层的一套房产(产权证号为张武房权字000396**号,建筑面积为145.84平方米)。2013年8月28日、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陈兴旺与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山水华庭小区内第15栋第2单元第六层的一套私房(产权证号为张武房权字第000396**号,建筑面积为145.84平方米)抵偿申请执行人陈兴旺的借款本息499210元;剩余债权51790元(551000元-4992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陈兴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所有的坐落于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山水华庭小区内第15栋第2单元第六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号为张武房权字000396**号、建筑面积为145.84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松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