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武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陈兴旺与李立军、李晓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旺,李立军,李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武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陈兴旺,男。被执行人李立军,男。被执行人李晓艳,女,与被执行人李立军系夫妻关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张武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8月28日、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陈兴旺与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山水华庭小区内第15栋第2单元第六层的一套私房(产权证号为张武房权字第000396**号,建筑面积为145.84平方米)抵偿申请执行人陈兴旺的借款本息499210元;剩余债权51790元(551000元-4992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陈兴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所有的坐落于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山水华庭小区内第15栋第2单元第六层的一套房产(产权证号为张武房权字000396**号、建筑面积为145.84平方米)作价49921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兴旺抵偿债务499210元。二、申请执行人陈兴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玉奇审判员 李松儒审判员 孟全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