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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旋荣与成都顺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旋荣,成都顺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刘旋荣。被告成都顺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惠。委托代理人邓菊,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旋荣与被告成都顺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旋荣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旋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旋荣承担。审判员  梁珍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