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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商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2014)淮法商初字第0009号 李某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商初字第0009号原告李某,男,住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理人顾某某,女,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负责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沈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