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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顾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顾某,女,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告:曹某,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李友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