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顾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顾某,女,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告:曹某,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审判员 李友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