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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刑执减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柳长兰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长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83号罪犯柳长兰,女,1950年3月6日,汉族,云南省景东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6日作出(1998)甘刑终字第000090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甘肃省兰州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被告人柳长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7日将罪犯柳长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3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甘肃省兰州市中���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7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3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3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柳长兰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柳长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长兰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3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张凤岐代理审判员  张海东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红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