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谭素珍与吴艮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素珍,吴艮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素珍,又名谭梅芳,女,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刘刚,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艮兰,女,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冉石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素珍与被上诉人吴艮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酉法民初字第0220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谭素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素珍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谭素珍在一审的诉讼地位是原告,可依其意愿发动诉讼,也可依处分权撤销诉讼。谭素珍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被上诉人吴艮兰同意谭素珍撤回一审诉讼,应予准许。因谭素珍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应一并撤销。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酉法民初字第0220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谭素珍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谭素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谭素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黑小兵代理审判员 彭松涛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文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