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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全梅与高立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梅,高立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张全梅,女,1966年4月9日出生。被告高立霞,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梅与被告高立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梅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全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古章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