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牟文连与戚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栾桂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文连,戚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栾桂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353号原告牟文连,住大连市。被告戚顺,住大连市。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第三人栾桂波,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文连与被告戚顺、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栾桂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文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佳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