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竹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达州市大竹县万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熊渝琼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26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大竹县万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渝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竹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大竹县万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熊渝琼,女,42岁,住大竹县竹阳镇北大街46号,系大竹县林业站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竹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3)大竹民初字第179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9522元、诉讼费580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熊渝琼在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竹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16000元。执行员 王道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奇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