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孔春桃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春桃,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35号原告孔春桃,女,***出生,汉族。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奥体南路12号。负责人王士元。委托代理人杨亮、洪绍欣,均系该司职员。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750号。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被告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历经铺乡南太湖村七组。法定代表人黄运英。本院审理原告孔春桃诉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长沙沃尔德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孔春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孔春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玉聪人民陪审员 康国安人民陪审员 张莉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麦英杰庄秀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