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耀波与赠与被执行人大连洁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广汇化学有限公司、大连广汇科技有限公司、孙善林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耀波,大连洁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广汇化学有限公司,大连广汇科技有限公司,孙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金耀波。被执行人大连洁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广汇化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广汇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善林。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洁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广汇化学有限公司、大连广汇科技有限公司、孙善林存款50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员 毕 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