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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立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洛阳市供销合作社与张卫星,洛阳宝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供销合作社,张卫星,洛阳宝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立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智涛,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卫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宝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人民街**号*楼。法定代表人江保兴,经理。上诉人洛阳市供销合作社与被上诉人张卫星、洛阳宝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洛阳市供销合作社不服老城区人民法院(2011)老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供销合作社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市供销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市供销合作社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为15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供销合作社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铁林审 判 员 巨新民代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索青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