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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乳商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黄斌与黄斌、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黄斌,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黄龙章,乳山华银置业有限公司,龙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商初字第90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东首69号。负责人杜志刚,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宫涛,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斌。被告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黄龙章。被告乳山华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徐家镇东南耩村南。被告龙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87号2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被告黄斌、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黄龙章、乳山华银置业有限公司、龙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8元,诉讼保全费26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建义审 判 员  力阳帆人民陪审员  兰守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于景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