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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中法民二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尹爱雄与东阳市康富莱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爱雄,东阳市康富莱针织内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民二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爱雄,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代理人尹爱国,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市康富莱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虞大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翔,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尹爱雄因与被上诉人东阳市康富莱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爱雄又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上诉人尹爱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爱雄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557元(上诉人尹爱雄已预交),由上诉人尹爱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俊平审判员  胡 芸审判员  成 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愉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