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中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雷幼梅、黄志珍、苏兆平、苏兆庆诉苏海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幼梅,黄志珍,苏兆平,苏兆庆,苏海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中执字第1号原执行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港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雷幼梅。申请执行人黄志珍。申请执行人苏兆平。申请执行人苏兆庆。委托代理人苏兆平(系三申请执行人雷幼梅、黄志珍、苏兆庆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苏海耀。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幼梅、黄志珍、苏兆平、苏兆庆与被执行人苏海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苏海耀住址及主要财产等在桂平市辖区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幼梅、黄志珍、苏兆平、苏兆庆与被执行人苏海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强志审判员 吴栋梁审判员 吕德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舒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