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行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忠林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鱼行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潘耀振,局长。被执行人赵忠林,男,23岁,汉族。因被执行人赵忠林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鱼费征字[2013]J-0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且申请执行人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向被执行人赵忠林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赵忠林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鱼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鱼费征字[2013]J-0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内容;二、限被执行人赵忠林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用253元,由被执行人赵忠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群审判员 张兆河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