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牟同学与吴生昌、吴杰昌、孙全芝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同学,吴生昌,吴杰昌,孙全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222-2号申请执行人牟同学。被执行人吴生昌。被执行人吴杰昌。被执行人孙全芝。牟同学与吴生昌、吴杰昌、孙全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8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杰昌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长亮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曲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