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静民初字第59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姚胜达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马莉莉,李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胜达,李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静民初字第5938号原告姚胜达,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代理人张树刚,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王然,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原告姚胜达与被告李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金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胜达委托代理人张树刚,被告李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赵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胜达诉称,2013年8月19日20时30分许,李涛驾驶津DJ83**号小轿车沿北华路由东向西进入道路南侧匝道,与对行姚胜达驾驶的冀JCK0**号小轿车相撞,致双方车损,姚胜达及其乘车人马健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认定,李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姚胜达、马健不负事故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姚胜达车损28085元、车辆停运损失18000元、施救费1526元、评估费1250元、拆解费3850元、交通费1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赔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津DJ83**号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不承担诉讼费。鉴定结论认定的车损数额过高,原告应提供维修发票,应当扣除车辆残值。原告主张的施救费用包括存车费,存车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施救费过高。评估费、拆解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车辆停运损失及交通费无法律依据,不予赔偿。被告李涛辩称,事故车辆津DJ83**号小型轿车为我所有,登记车主为马莉莉,购买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姚胜达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20时30分许,李涛驾驶津DJ83**号小轿车沿北华路由东向西进入道路南侧匝道,与对行姚胜达驾驶的冀JCK0**号小轿车相撞,致双方车损,姚胜达及其乘车人马健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静海分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认定,李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姚胜达、马健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李涛驾驶的事故车辆为其所有,登记车主为马莉莉,购买后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3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限内。以上事实,有责任认定书、保险单、票据、评估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受到损害应予赔偿,原告姚胜达的损失依法认定如下,车损25085元、施救费1400元、存车费126元、评估费1250元、拆解费3850元,原告姚胜达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车辆停运损失1800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涛在此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该公司应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以外部分再由李涛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拆解费、评估费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拆解费、故评估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胜达车损2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姚胜达车损23085元、施救费1400元、评估费1250元、拆解费3850元,共计29585元。三、被告李涛赔偿原告姚胜达存车费126元。以上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309元,由原告姚胜达承担2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2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金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