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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徐旦华与黄如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旦华,黄如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徐旦华,女,196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黄如榕(曾用名黄如梅),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旦华与被告黄如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旦华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旦华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魏国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秀萍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